
发布日期:2026-02-01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城市生活,熙熙攘攘。一些看似琐碎的“身边事”,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市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华商报《法治周刊》陆续邀请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及其团队,为您抽丝剥茧,解读晦涩的法条或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围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领域——物业纠纷、相邻关系、消费维权、婚姻家事、劳动保障、侵权赔偿、合同陷阱等,深入浅出地剖析法律问题。如果您遇到困扰的法律难题,欢迎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与我们联系。您的问题,很可能成为我们下一期探讨的焦点。
“保障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保障高温劳动权益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生命尊严的守护。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让法律的‘清凉’切实惠及每一位在烈日下坚守的劳动者。”
王舒,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期,全国多地及陕西多个城市发布高温红色预警,西安城六区及周边县区连续多日温度高达40℃以上。在炎炎烈日下,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面临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烤”验。2012年,国家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制度,法治如何为劳动者撑起“遮阳伞”?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及支付标准是什么?本期《法治周刊》,王舒律师通过多起典型案例及政策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夏日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空调房中的人们感叹“热得不想出门”时,数以百万计的快递员、环卫工、建筑工、外卖骑手却在烈日下挥汗如雨。高温不仅考验人的耐受力,更考验制度对生命的敬畏。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连续高温天气,多省人社等部门相继发布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清凉权益”。2025年6月4日,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5〕170号)。
《通知》将散见于《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碎片化要求,整合成一张可操作、可执行、可追责、可问责的“高温保护清单”,可以说,《通知》处处饱含着行政机关对普通劳动者的关心和关爱。
高温津贴远不止“发钱”这么简单。它让劳动者在酷暑中受到保护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划出了一道红线:忽视防暑降温不再只是“管理疏忽”,而是违法成本高昂的“经营风险”。《通知》在规定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将用人单位和各级人社部门的义务写入“责任清单”。小到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大到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支付要求,《通知》将“体面劳动”从口号变成可量化的标准。
当快递员在树荫下打开公司配发的冰镇饮料,当建筑工地的喷淋系统自动开启降温,当环卫工的橙色马甲里多了一件冰背心,当外卖骑手在中午最热的3小时轮换休息,每位忍受高温的劳动者都能按时、足额领到高温津贴的时刻,才是制度对生命的尊重。
在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提到,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那么,遇到劳动争议如何维权,中暑了又如何认定为工伤?我们可以从两起典型案例入手,详细分析其中的法律聚焦点。
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为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2018年7月,颜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6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颜某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加班费、津贴等问题产生争议。颜某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应支付其高温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费等多项费用。其中,高温津贴争议焦点集中于:颜某是否在符合条件的高温环境下工作。
颜某提出,其从事室外保洁工作多年,夏季需在高温时段作业,公司未依法向其发放高温津贴。为证明工作环境及时间,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其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凌晨4点开始工作,且工作内容需在室外完成。此外,颜某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公司工资构成虽包含“高温补贴”项目,但实际发放金额与法定标准不符。颜某认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工作环境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公司应为其补足差额。
公司辩称,颜某的工作主要在上午完成,唐山夏季上午室外温度未达35℃以上,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公司主张,已在工资中按月发放100元“高温补贴”,且提供了包含该项目在内的工资条作为证据。此外,公司认为,颜某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夜班津贴要求的连续4小时以上,且已通过灵活调休安排休息日,不存在加班工资差额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判断是否发放需结合工作环境温度及实际劳动条件。根据颜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其凌晨4点上班并在室外作业的事实,结合唐山夏季气候特点,其工作环境符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情形。虽然公司工资表中有“高温补贴”项目,但未按法定标准足额支付。据此,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颜某高温津贴诉求,按每小时2元、每月21.75天、每年4个月的标准,核算出总额为1392元(21.75天×4个月×8小时×2元/小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微信记录等证据认定颜某存在高温环境作业,结合工资表中高温补贴发放不规范的情况,判决公司补足高温津贴差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在2025年5月发布了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36号)明确了中暑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条件和方式。
罗某某在高温环境下从事搭建支模工作,收工时突发热射病,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罗某某的妻子邹女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律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以邹女士缺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由不予认定。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认定工伤。法院经过两审认为邹女士仅仅提供的司法鉴定书非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无法认定工伤。法律依据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邹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审判监督。检察机关介入后认真梳理案情,发现罗某某所在城市无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机构,导致家属无法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于是,检察机关协助家属向有资质的医院申请诊断并获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省高院抗诉,人社局主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最终认定罗某某为工伤,家属获赔工亡补助金等赔偿75.6万。
在陕西,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特种行业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陕西省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的时间段为6月1日至9月30日。
需要说明的是,高温津贴按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因事假、病假未能出勤,则按缺勤天数扣减,用人单位无权以“补贴”“福利”等名义擅自降低或拆分上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没有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按日或因特定事项雇佣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合同≠无权利”,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劳动者就有权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若用人单位违法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先向用人单位的工会反映或与单位协商,协商未果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拨打12333热线)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加赔偿,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起诉讼。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启动维权程序前需收集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高温作业照片、政府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公告等有效证据,这样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仍有权领取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中中暑,经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后,可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等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因中暑死亡的还应享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此外,陕西省人社厅在《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是法定的,货币性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必须按25元/人·天的标准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药品或防护用品等实物冲抵。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并非一回事。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强制性货币补贴;防暑降温费是面向全体职工的福利,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高温津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安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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